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