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办根据发改委批复的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以及工程总体规划,提出金税三期工程预算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工程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出预算申请,包括资金总规模和组成,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