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办应做好与局内单位和局外单位的协调。每半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政部报告工程进展,向有关单位发送工程状态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