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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一、

一、 总则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 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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