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