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