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九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