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