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