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