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第一节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国家濒管办公布的管辖区域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申请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野生动植物原料加工后再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生产加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