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或有关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约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列入失信企业(自然人)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编造发布虚假价格指数的;
操纵价格指数的;
利用价格指数组织相关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归档的;
伪造、编造归档文件、评估报告的;
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