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价格指数的转让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价格指数的转让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视情况终止价格指数,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发布终止公告; 在终止之日前继续运行维护和发布价格指数; 归档信息保存至本办法规定期限;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