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独立专业机构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指导。

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中发现不合规行为的,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