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价格指数的评估 第二十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价格指数的评估 第二十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价格指数开展自我评估,并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