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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价格指数的发布

第十二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价格指数的发布渠道。 第十三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披露价格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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