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价格指数的名称;
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
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市场基本情况;
价格信息采集点、代表规格品、计算价格指数使用的数据形式及优先级、权重确定方式、价格指数计算公式等;
价格指数发布方式和频率;
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
保证价格指数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措施。
本办法所称数据形式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价格、未成交的买卖报价和其他市场信息。
价格指数的名称;
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
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市场基本情况;
价格信息采集点、代表规格品、计算价格指数使用的数据形式及优先级、权重确定方式、价格指数计算公式等;
价格指数发布方式和频率;
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
保证价格指数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措施。
本办法所称数据形式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价格、未成交的买卖报价和其他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