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成本审核的依据和程序;
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
成本审核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监审机构公章。
成本审核的依据和程序;
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
成本审核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监审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