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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成本审核的依据和程序;

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

成本审核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监审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