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进入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

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在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描绘、记述、勘察、测量、定位,或者非法使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摄影、摄像、录音、描绘、记述、勘察、测量、定位资料的;

毁坏或者移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围墙、障碍物、界线标志、警示标志、技术防护设备以及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标志牌、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安全警戒标志及其他重要军工设施标志的;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重要军工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重要军工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

违反利用重要军工设施开展科研、生产、试验活动时的管控措施的;

其他扰乱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科研生产秩序和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