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可以公告施行。

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应当随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