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参照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划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在作为重要军工设施的机场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