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 禁止开发利用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地下空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