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1.
1. 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各省(区、市)按照“十二五”国家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的要求逐步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能力建设,同时在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地区或区域输送通道上均匀布设一定数量的区域站。所有城市监测点位新增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等监测因子和数字环境摄影记录系统,开展全指标监测;区域站还应增加能见度、气象五参数等监测能力。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在2012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其他城市群在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大气环境超级站建设。开展移动源对路边环境影响的监测。
全面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强化监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区域内所有监测点位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直联,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实时传输。省级环境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质控工作进行督查,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飞行检查及交叉质控。重点区域中所有631个市区监测点位和61个区域站均作为本规划空气质量目标监督、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