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8.

8. 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按照国务院或者环境保护部划定的期限,分别在5年、10年、15年、20年内限期达标。直辖市的限期达标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限期达标规划经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国务院授权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其他城市的限期达标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所有城市的限期达标规划要向社会公开。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对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