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4.

4.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明确允许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及监测要求,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继续推动排污权交易试点,针对电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探索建立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