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1.

1.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淘汰钢铁行业土烧结、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与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以及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全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