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三章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 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 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