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