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当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