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六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