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