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