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