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 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 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