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7月3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7月3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目录表(略) 第二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