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和协办机关及协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表彰;承办、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