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90日内查证督办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督办机关确定查处期限的,承办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期限查处;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查处的,应当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查处,提出延长查处期限和理由,经批准后延期查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