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检查时段和范围;

检查方法和措施;

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

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拟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对督办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关键决定作用的重要证据,应当附报制作证据说明,写明证据目录、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