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