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