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