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