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