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告知文书和确定文书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