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