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第十五条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