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