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责任部门应当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6个月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例行性、周期性会议通过年度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专门做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