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等。工作任务(或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国际、国家或区域级论坛峰会、合作交流会、博览会、招商引资会、推介洽谈会等会议、会展活动;

国际、全国或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杯赛、联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活动;

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