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